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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名称为发彩地去屑净化洗发液等15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浙江省、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2月03日
样品名称 | BOLANYA柏兰雅双色油性指甲油C104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 | 备案人/生产企业:金华市纤烁化妆品有限公司,经销商:金华市赫诗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 | 备案人/生产企业: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横溪镇国庆村兰浦西路49号,经销商: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横溪镇兰浦西路49号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义乌市汀舟电子商务商行,网店商铺名称:义乌购琴琴百货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龚大塘一区62栋1单元302室(自主申报) |
包装规格 | 6ml×2 |
标示批号 | 2024020504 |
标示生产日期 | / |
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 | 20270204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所在地/产品进口地区 | 浙江 |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 浙G妆网备字2023010833 |
标示生产许可证号 | 浙妆20160111 |
检验机构名称 | 初检机构: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
不符合规定项目 | 二氯甲烷 |
检验结果 | 30.6μg/g(黄色),22.1μg/g(棕色)(复检结果) |
规定要求 | 不得添加 |
备注 | / |
产品名称 | BOLANYA柏兰雅双色油性指甲油C104 |
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 浙G妆网备字2023010833 |
成分 | 配方1:乙酸丁酯、乙酸乙酯、丙烯酸(酯)类共聚物、硝化纤维、CI 77891、变性乙醇、乙酰柠檬酸三丁酯、司拉氯铵水辉石、异丙醇、CI 19140、CI 15850 配方2:乙酸丁酯、乙酸乙酯、丙烯酸(酯)类共聚物、CI 45410、硝化纤维、CI 17200、乙酰柠檬酸三丁酯、司拉氯铵水辉石、变性乙醇、异丙醇、CI 77499、CI 77891、CI 19140 |
备案状态 | |
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 | 查看 |
产品包装平面图 | 查看 |
生产企业名称 | 金华市纤烁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浙妆20160111 |
住所 |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横溪镇国庆村兰浦西路49号 |
生产地址 | 横溪镇国庆村兰浦西路49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1307591458E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王建梅 |
生产许可项目 | 蜡基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粉单元;(具体产品类别见副本) |
发证日期 | 2019年09月06日 |
发证机关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4年01月30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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