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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等检验,标示为中山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生产的无忧然染发霜(植物滋润型)雅致栗棕色等13批次染发类化妆品检出成分与经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配方成分不符,广州洪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克莉斯媞®活性肽肌底修护面膜1批次化妆品菌落总数超标(见附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涉及标示生产企业的不合格产品为:标示为中山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忧然染发霜(植物滋润型)雅致栗棕色,肇庆迪彩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迪彩染发膏(棕黑色4.0),广州真知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真知丽染发膏、真知丽染发膏(黑色),广州市发爵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发爵士染膏(自然黑),广州丽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丽臣染发膏(自然黑),广州市凯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洪瑞凯茜牌五贝子鲜花蜡染(2.0自然黑色)、洪瑞凯茜染发膏(黑色),广州市凯维斯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凯维斯染发膏(酒红色),广州市邦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BONYHAIR染发霜(6/11亚麻色)、BONYHAIR染发霜(8/2亚麻色)、BONYHAIR染发霜(6/2闷青色),广州市白云玉洁化妆品厂生产的英歌染发膏(健康环保),广州洪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克莉斯媞®活性肽肌底修护面膜。
二、上述不合格产品及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四川、河南、贵州、内蒙、重庆、浙江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上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19年11月28日
样品名称 | 克莉斯媞®活性肽肌底修护面膜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 | 受托方:广州洪泽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市蔻熙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 | 受托方: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五社西岭工业区41号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金沙县新康缇百货店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贵州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长安社区长安街2号 |
包装规格 | 25ml×5片 |
标示批号 | SC604A |
标示生产日期 | / |
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 | 20220311 |
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所在地/产品进口地区 | 广东 |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 / |
标示生产许可证号 | 粤妆20160254 |
检验机构名称 | 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
不符合规定项目 | 微生物:菌落总数超标 |
检验结果 | 40000CFU/ml(≤500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1000其他化妆品);《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
规定要求 | ≤1000CFU/g |
备注 | / |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洪泽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254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五社西岭工业区41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五社西岭工业区41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560208248E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肖成安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蜡基单元(蜡基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9月09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9月08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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