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97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美娜斯精细日用化妆品厂(普通合伙) |
注册号 | 91440111741856340U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德蒲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1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97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03月03日生产普通用途化妆品:诗丹梦雅补水润肤海藻面膜(批号:2024年03月03、规格:1kg)247袋,其中包括留样6袋,检验消耗1袋。上述产品经检验,结果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0日生产普通用途化妆品:SHEFEI奢菲小颗粒海藻面膜(限用日期:2026/11/9、规格:250g)591袋,其中包括留样6袋。上述产品经检验,结果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当事人于2022年8月2日生产普通用途化妆品:梵芊语小颗粒草本海藻面膜(批号:20220802M1、规格:500g)296袋,其中包括留样6袋。上述产品经检验,结果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日生产普通用途化妆品:唯迪娅海藻保湿面膜(限用日期:2026年10月02、规格:500g)396袋,其中包括留样6袋。上述产品经检验,结果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当事人于2024年4月3日生产普通用途化妆品:粉珀小颗粒焕颜海藻面膜(批号:2024/4/3、规格:500g)396袋,其中包括留样6袋。上述产品经检验,结果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当事人共销售上述诗丹梦雅补水润肤海藻面膜240袋,销售单价为13元/袋;销售上述SHEFEI奢菲小颗粒海藻面膜585袋,销售单价为4.5元/袋;销售上述梵芊语小颗粒草本海藻面膜290袋,销售单价为9元/袋;销售上述唯迪娅海藻保湿面膜390袋,销售单价为8.5元/袋;销售上述粉珀小颗粒焕颜海藻面膜390袋,销售单价为9元/袋。案发时,当事人未保存有上述产品留样,当事人自述称上述产品已无法召回。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3元/袋×247袋+4.5元/袋×591袋+9元/袋×296袋+8.5元/袋×396袋+9元/袋×396袋=15464.5元,违法所得为13元/袋×240袋+4.5元/袋×585袋+9元/袋×290袋+8.5元/袋×390袋+9元/袋×390袋=15187.5元。2024年6月12-13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美娜斯精细日用化妆品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41856340U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03月03日生产诗丹梦雅补水润肤海藻面膜247袋。上述产品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0日生产SHEFEI奢菲小颗粒海藻面膜591袋。上述产品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22年8月2日生产梵芊语小颗粒草本海藻面膜。上述产品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日生产唯迪娅海藻保湿面膜396袋。上述产品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24年4月3日生产粉珀小颗粒焕颜海藻面膜396袋。上述产品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5187.5元。2024年6月12-13日、2024年8月9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依次分别存在8个项目不符合要求、1项关键项目和5项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要求,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上述飞行检查期间,当事人未开展生产经营。当事人生产的“碧素堂海藻颗粒面膜”(批号:MNS1113M01)未能确保该产品经检验合格且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审核批准后放行。当事人共计生产上述产品1128瓶,其中包括留样6瓶,检验消耗2瓶。销售1120瓶,5.2元/瓶,销售金额为5824元。当事人召回上述产品27瓶。综上,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货值合计5865.6元,违法所得为5683.6元。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0871.1元;三、罚款98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行为。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罚没 11.89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