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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00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英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MA9UMNXF6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郑嘉鸿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0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005号


经查明:一、当事人在2023年2月9日通过1688网络平台“广州市英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店销售的化妆品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2日)4盒(销售价是4.5元/盒,共销售了18元),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网络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NO:HZCY20230163),检验结果:未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妆品配方成分及包装标识成分与实际检出成分不符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6】153号),认定被抽检的产品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经核实,认定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货值为18元,违法所得为18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8元,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要求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要求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以上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8元;三、罚款15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罚没 1.5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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