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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06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威妮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795521837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光军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0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068号


2024年06月25日,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HZ20240206、NO:HZ20240205、NO:HZ20240163、NO:HZ20240291,NO:HZ20240241),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金竹堂泡泡染发露(咖啡色)(批号:CH0515、限用日期:2026/7/31、规格:200ml/盒)”、“金竹堂泡泡染发露(栗棕色)(批号:DA0509、限用日期:2027/1/2、规格:200ml/盒)”、“威妮雅焗油染发霜(自然黑)(批号:BA0406、限用日期:2025/1/2、规格:200ml/盒)”、“美丝悦护理染发霜(咖啡色)(批号:DA0524、限用日期:2027/1/2、规格:200ml/盒)”、“美丝悦护理染发霜(棕黑色)(批号:CL0413、限用日期:2026/11/30、规格:100ml+100ml/盒)”产品进行检验,结论为产品抽检不合格(检出苯含量超标)。2024年8月9日,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BFSQE060347007C),对当事人生产的“威妮雅焗油染发霜(自然黑)(批号:CA0440、限用日期:2026/01/02、规格:30ml×2)”产品进行检验,结论为产品抽检不合格(检出苯含量超标)。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召回工作结束,共召回0盒产品。故根据当事人生产、销售及召回涉案产品的情况,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2243.31元,违法所得为12180.79元。经查明:2023年11月1日,当事人自主生产“金竹堂泡泡染发精华露(自然黑)(批号:CKD401,限用日期:2026/10/31,净含量:(15ml+15ml)*2)”共322大盒,以10小盒/大盒的规格出厂,留样6大盒(已在执法人员监督下现场销毁),于2023年11月11日销售了316大盒,销售价为6元/大盒。2024年06月25日,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对该批次产品进行采样时发现该产品小盒标签未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涉嫌标签不符合规定。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召回工作结束,共召回0盒产品,故根据当事人生产、销售及召回涉案产品的情况,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22×6=1932元,违法所得为316×6=1896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2180.79元;二、罚款85703.17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896元;二、罚款13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4076.79元;二、罚款人民币98703.17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12779.96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罚没 11.28

广州威妮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威妮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23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腰岭村B区C幢厂房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腰岭村B区C幢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5521837D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王光军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染烫发类、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9月30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9月29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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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威妮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威妮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45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腰岭村B区C幢厂房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腰岭村B区C幢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5521837D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王光军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16年12月0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05日
状态注销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威妮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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