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4〕25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晋亿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9ENR80D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叶景恒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1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4〕259号
经查明,当事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依法从事化妆品生产。2024年6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化妆品生产情况进行飞行检查,现场发现6项重点项目问题、10项一般项目问题,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我局于当日依法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经营,进行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截止2024年8月28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完成整改并未停止生产。经核,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8月28日期间当事人共生产3款化妆品,生产销售情况具体为:1、优碧丝生姜艾草按摩精油,产品规格500ml,生产日期2024年7月18日,一共生产了2002瓶,留样3瓶,已售出1999瓶,单价为0.5元/瓶;2、优碧丝艾草生姜精油,产品规格500ml,生产日期2024年7月18日,一共生产了2000瓶,留样3瓶,已售出1997瓶,单价为0.5元/瓶;3、优碧丝黄芪护手霜,产品规格508ml,生产日期2024年8月15日,一共生产了1003瓶,留样3瓶,已售出1000瓶,单价为0.5元/瓶。上述3款产品均已合法备案。综上,当事人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期间生产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502.5元,违法所得为2498元。另,上述3款涉案化妆品包材无剩余,涉案化妆品原料、工具、设备虽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期间用于生产,但当事人合法合规生产期间亦使用,属于当事人通用化妆品原料、工具、设备,不属于本案专用。当事人于2024年9月28日已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药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9日已对当事人进行复查。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优碧丝生姜艾草按摩精油(产品规格500ml,生产日期2024年7月18日)、优碧丝艾草生姜精油(产品规格500ml,生产日期2024年7月18日)、优碧丝黄芪护手霜(产品规格508ml,生产日期2024年8月15日)留样样品各3瓶;2、没收违法所得2498元;3、罚款20000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
罚没 2.25万 元
广州晋亿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晋亿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90192 |
住所 | 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太源路3号首层 |
生产地址 | 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太源路3号生产大楼的一至四楼、办公楼二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ENR80D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叶景恒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3年05月30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9月0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晋亿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