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16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家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9Y5EXN8T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畅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1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161号
经查明,“CALMANY清透持妆防晒隔离乳”(批号:2024/01/05,限用日期:2027/01/04)是当事人于2024年1月5日开始乳化生产的一批产品,共生产了1950盒,自检用去1盒,留样6盒。其余1943盒以2.6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出库,获得销售收入5051.8元。“CALMANY清透持妆防晒隔离乳”(批号:2024/04/02、限用日期:2027/04/01)当事人于2024年4月2日开始乳化生产的一批产品,共生产了860盒,自检用去3盒,留样4盒。其余853盒以2.6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出库,获得销售收入2217.8元。“CALMANY清透持妆防晒隔离乳”(批号:2024/04/18、限用日期:2027/04/17)是当事人于2024年4月18日开始乳化生产的一批产品,共生产了890盒,自检用去1盒,留样6盒。其余883盒以2.6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出库,获得销售收入2295.8元。当事人已发出上述产品的召回通知,截止到案件调查终结时,无产品召回。综上,当事人生产上述三批次涉案产品的货值为9620元(1950盒*2.6元/盒+860盒*2.6元/盒+890盒*2.6元/盒),违法所得为9565.4元(1943盒*2.6元/盒+853盒*2.6元/盒+883盒*2.6元/盒)。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殊化妆品注册证;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3、《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4G0219、HZ2024CJ0865、HZ2024CJ0856)证明被检产品检验不合格;4、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召回通知等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和召回情况。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采取产品召回措施,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罚。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故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当事人生产未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成分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9565.4元;二、罚款50000元。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
罚没 5.96万 元
广州家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家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20010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汉公路188号A1栋1-3楼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汉公路188号A1栋1-3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9Y5EXN8T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赵畅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2年01月0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1月0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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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