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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18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蕴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MA59MUKW5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何建平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185号


经查明:2024年7月25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飞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1、企业未执行记录管理制度;2、企业未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3、企业未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缺陷等1项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2项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故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承认上述检查记录属实。当事人共灌装生产严重缺陷所指向的“润凰美白祛斑洁面乳(批号:Y2024042901,限用日期:2027/05/03,净含量:100g)”260盒,其中3盒出厂自检消耗,3盒库存(后被我局抽检,当事人免费供样),4盒留样(其中3盒因该产品被投诉,当事人自检消耗,当事人仅剩1盒留样在执法人员监督下销毁),于2024年5月3日销售250盒。生产“润凰美白祛斑洁面乳(批号Y2024041012,限用日期:2027/04/13,净含量:100g)”共200盒,其中3盒出厂自检消耗,4盒留样(在执法人员监督下销毁),于2024年5月11日销售193盒。生产“润凰美白祛斑洁面乳(批号Y2024051501,限用日期:2027/05/21,净含量:100g)”共200盒,其中3盒出厂自检消耗,4盒留样(在执法人员监督下销毁),于2024年6月8日销售193盒。上述产品销售价均为5.5元/盒。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召回工作结束,共召回“润凰美白祛斑洁面乳(批号:Y2024042901,限用日期:2027/05/03,净含量:100g)”202盒,“润凰美白祛斑洁面乳(批号Y2024041012,限用日期:2027/04/13,净含量:100g)”170盒,“润凰美白祛斑洁面乳(批号Y2024051501,限用日期:2027/05/21,净含量:100g)”182盒。当事人对召回产品进行销毁,并提供召回报告和销毁照片。因飞检当天当事人未有其他成品出产,故根据当事人严重缺陷所指向涉案产品生产、销售及召回的情况,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630元,违法所得为451元。另查明:当事人没有专门用于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同时也用于其他产品生产。鉴于上述情况,对当事人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被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生产车间等场所不得贮存、生产对化妆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产品。”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51元;二、罚款1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451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

罚没 1.55

广州蕴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蕴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51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大纲领农商行路1号101室(自主申报)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纲领农商行路1号A栋、B栋三楼、C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UKW5R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何建平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浴盐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发证日期2022年07月0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7月0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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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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