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4〕27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84671817273D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国南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1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4〕274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其于2023年4月3日生产的葆发康臻蜜套盒(批号:2023040301)中的头皮精华液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报告(№:2023CKH1990)),检出禁用成分米诺地尔;当事人于2024年3月5日申请复检,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收到由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024A03772),亦显示上述产品检出禁用成分米诺地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74号)》附件2《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规定,“米诺地尔及其盐”属于禁用化学物质。同时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公告(2015年第268号)》附件《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第二章“化妆品禁限用组分”的规定,“米诺地尔及其盐”属于禁用化学物质。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存在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此外,当事人还生产了另外三批次涉案产品的同款产品(批号分别为2022072101、2023101501和2024031601),其中2023101501和2024031601批次同款产品与批号为2023040301的上述产品在所用原料种类、配方、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生产过程方面均一致,我局认定此两批次同款产品亦存在原料带入禁用物质米诺地尔的情形。由于2022072101批次的上述产品所用M182原料批号与其他三批次产品所用M182原料批号不一致,我局不认定其为问题产品。当事人生产的三个批次(批号分别为2023040301、2023101501和2024031601)葆发康臻蜜套盒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召回数量及留样数量如下:1、2023040301批次生产了20盒,其中对外销售14盒,召回0盒,留样4盒(有3盒被我局抽走检验(未收取费用),1盒被当事人送去第三方检验),当事人理化检验2盒;2、2023101501批次生产了20盒,其中对外销售14盒,留样4盒,召回0盒,当事人理化检验2盒;3、2024031601批次生产了23盒,其中对外销售17盒,留样4盒,召回14盒,当事人理化检验2盒。上述产品每个套盒内有2瓶头皮精华液,货值为10元/瓶。上述三批次共有头皮精华液126瓶,未召回头皮精华液为31瓶,故我局认定上述批次产品内头皮精华液货值金额为1260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葆发康臻蜜套盒(批号2023101501)中的头皮精华液8瓶,葆发康臻蜜套盒(批号2024031601)中的头皮精华液36瓶;2、没收违法所得620元;3、罚款60000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
罚没 6.06万 元
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875 |
住所 | 广州市从化城郊街横江路339号-15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从化城郊街横江路339号-1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84671817273D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李国南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4月24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4月23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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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