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29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莱恩(广州)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CN9DA1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静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2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29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6日取得国产普通化妆品尚康源瓷溜滑补水香丝乳的备案,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518232。当事人于2024年3月2日向广州润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达《委托加工单》要求广州润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尚康源瓷溜滑补水香丝乳(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518232)一批,约定加工费为0.5元/盒。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广州润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完成生产“尚康源瓷溜滑补水香丝乳”492瓶(包装规格:200ml/瓶,批号:2024/03/19,限期使用日期:2027/03/18),其中1瓶用于检验,4瓶作为留样;剩余487瓶于2024年3月27日向当事人交付,并收取当事人加工费243.5元。当事人负责提供盒子、瓶子、泵头、料体等材料,经统计,上述涉事产品的成本为3.64元/盒。当事人以3.9元/盒的价格将上述涉事产品销售给客户,共获得销售款1899.3元。当事人发出召回通知,但未能召回。综上,可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918.8元(3.9元/盒×492盒),违法所得为1899.3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899.3元;二、罚款19000元;罚没款合计20899.3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
罚没 2.09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