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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38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蝶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11767666721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唐玩生
违法行为类型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混淆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2月0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387号


2024年1月2日当事人与广州市创XX化妆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广州市创XX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管体、外包装纸盒委托当事人产品名称为“AMIIR立体双效唇膏笔”的化妆品。至被我局立案查获时止,当事人于2024年5月13日生产“AMIIR立体双效唇膏笔CG801”(批号ED98CM,限用日期20270513)3025支、“AMIIR立体双效唇膏笔CG802”(批号ED98CM,限用日期20270513)3036支、“AMIIR立体双效唇膏笔CG803”(批号ED98CM,限用日期20270513)3035支,共计9096支,各抽取18支进行检验已经消耗掉,各留样6支,剩余9024支销售给广州市创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4年6月29日生产“AMIIR立体双效唇膏笔CG801”(批号EE85CM,限用日期20270629)3010支、“AMIIR立体双效唇膏笔CG803”(批号EE85CM,限用日期20270629)3030支,共计6040支,各抽取18支继续进行检验已经消耗掉了,各留样2支,剩余的6000支销售给广州市创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上述化妆品单价均为2.32元/支,该价格包括生产膏体、灌装和进行塑封包装价格,经查广州市创XX化妆品有限公司包材管体成本为4.6元/支,外包装纸盒成本为0.1元/支,包装成本共计4.7元/支,该产品货值为7.02元/支。按成本价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合计为106254.72(15136×7.02=106254.72)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二、没收“AMIIR立体双效唇膏笔CG803”(批号EE85CM,限用日期20270629)2支、“AMIIR立体双效唇膏笔CG801”(批号EE85CM,限用日期20270629)2支、“AMIIR立体双效唇膏笔CG801”(批号ED98CM,限用日期20270513)6支、“AMIIR立体双效唇膏笔CG802”(批号ED98CM,限用日期20270513)6支、“AMIIR立体双效唇膏笔CG803”(批号ED98CM,限用日期20270513)6支。三、罚款人民币4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02日

罚没 4

广州市蝶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蝶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26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村岗埔三路9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村岗埔三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67666721F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唐玩生
生产许可项目蜡基单元(蜡基类)
发证日期2021年09月07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9月06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蝶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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