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241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艾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CXYUY9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柳卫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0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414号
2024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六龙大街9号101房的广州艾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由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ZPCY20240041)给该企业,报告显示被抽检“夏日肌密美白防晒喷雾SPF50+PA++++”(规格:150ml/盒、批号:2023040861)的检验结论是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防晒剂: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水杨酸乙基己酯,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该公司承认上述被抽检产品为其生产,对上述报告的检验方法、过程及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经营场所、生产车间、留样间及仓库等进行检查,在留样间发现被抽检的产品“夏日肌密美白防晒喷雾SPF50+PA++++”(规格:150ml/盒、批号:2023040861)留样6盒外,未发现上述产品库存。因上述留样产品数量少不宜保存,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该企业现场自愿对上述6盒留样进行销毁。该公司提供上述产品的生产记录、检验报告及销售记录等备查。经查明,当事人没有对上述《检验报告》(NO:HZPCY20240041)申请复检,其对上述报告无异议。当事人于2023年4月6日生产“夏日肌密美白防晒喷雾SPF50+PA++++”(规格:150ml/盒、批号:2023040861)309盒,其中自检3盒,留样6盒,成本价为2.9元/盒(人工0.5元/盒、气体0.3元/盒、料体2.1元/盒),客户提供的包材0.73元/盒,于2023年4月20日销售了300盒,销售价格为3.63元/盒。当事人对上述产品留样6盒进行销毁并对上述产品实施召回,因上述产品为消耗品,且均销售给散客,无法召回。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为1121.67元,违法所得为870元。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
罚则依据: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因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设备及工具还生产其他合格的产品,不是专门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没收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设备及工具。决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70元;二、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罚款51000元。(合计罚没51870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立即改正。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06日
罚没 5.19万 元
广州艾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艾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90277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六龙大街9号101房(自主申报)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六龙大街9号101房一楼、二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CXYUY91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柳卫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气雾剂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12月08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12月07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艾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