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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61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尚好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MA5AQCNB6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晏晓华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4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617号


2020年12月15日,当事人取得《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粤G妆网备字2020267189),显示备案产品名称为Mochynu藻尚好白芨草本海藻面膜。2021年12月10日,当事人与广州希晨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委托其代工生产Mochynu藻尚好白芨草本海藻面膜,其中包材由当事人提供,采购单价为1元/个,料体及灌包服务均由厂家提供。2021年12月30日,广州希晨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出Mochynu藻尚好白芨草本海藻面膜(生产日期:2021/12/30)成品498瓶,自检2瓶,留样6瓶,进仓490瓶。2022年1月10日,广州希晨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490瓶Mochynu藻尚好白芨草本海藻面膜(生产日期:2021/12/30)交货给当事人,当事人以6元/瓶的价格向对方支付加工费用2940元。2022年2月9日,当事人以7.2元的单价向客户销售490瓶Mochynu藻尚好白芨草本海藻面膜(生产日期:2021/12/30),获得销售款3528元。2020年7月1日,当事人取得《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粤G妆网备字2020117643),显示备案产品名称为藻尚好天然植物海藻面膜。2022年8月20日,当事人与广州希晨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委托其代工生产藻尚好天然植物海藻面膜,其中包材由当事人提供,采购单价为1元/个,料体及灌包服务均由厂家提供。2022年9月23日,广州希晨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出藻尚好天然植物海藻面膜(批号:NP2022092303)成品500瓶,自检2瓶,留样6瓶,进仓492瓶。2022年10月5日,广州希晨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492瓶藻尚好天然植物海藻面膜(批号:NP2022092303)交货给当事人,当事人以6元/瓶的价格向对方支付加工费用2952元。2022年10月20日,当事人以7.5元的单价向客户销售492瓶藻尚好天然植物海藻面膜(批号:NP2022092303),获得销售款3690元。《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202330494)和《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AH2023-HGC-00613)显示的当事人所生产的Mochynu藻尚好白芨草藻尚好天然植物海藻面膜(批号:NP2022092303)产品菌落、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超标,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委托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Mochynu澡尚好白芨草本海藻面膜、藻尚好天然植物海藻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7218元;二、罚款14671.2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4月10日

罚没 2.19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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