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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74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莹雅化妆品厂
注册号91440111054545444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易连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4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740号


2024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市白云区莹雅化妆品厂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道长红村长湴工业二路44号之三楼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在生产车间发现有员工正在生产“SEOMOU施逅海藻胶原蛋白面膜”(EXP:2026/09/09,DES:2023091003净含量:30ml×5片);标注“备案人/生产企业:美丽在线生物技术(广东)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英德市英红镇广德园万洋众创城F区20栋第二层、第三层,生产许可证:粤妆20230079”等信息。当事人称上述产品为其生产,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物品实施扣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云市监嘉禾强制字【2024】00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27日前已生产“SEOMOU施逅海藻胶原蛋白面膜”(EXP:2026/09/09,DES:2023091003)1000盒,于2024年2月26日,以2.4元/盒的价格销售出300盒,收取货款720元。2024年2月27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700盒成品“SEOMOU施逅海藻胶原蛋白面膜”(EXP:2026/09/09,DES:2023091003)。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备案人/生产企业:美丽在线生物技术(广东)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英德市英红镇广德园万洋众创城F区20栋第二层、第三层,生产许可证:粤妆20230079”等内容,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信息。决定按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定性。    综上,可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2400元(1000盒*2.4元/盒),违法所得为7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销售单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SEMOU施逅海藻胶原蛋白面膜”成品700盒、“SEMOU施逅海藻胶原蛋白面膜”半成品120片、“SEMOU施逅海藻胶原蛋白面膜”外包装纸盒2670个;二、没收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SEMOU施逅海藻胶原蛋白面膜”的违法所得720元;三、处以罚款15000元。(合计罚没15720元)四、对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4月29日

罚没 1.57

广州市白云区莹雅化妆品厂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白云区莹雅化妆品厂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33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道长红村长湴工业二路44号之三楼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道长红村长湴工业二路44号之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54545444C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杨云香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5月08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11月0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白云区莹雅化妆品厂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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