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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4〕41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顶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0MAC4XG0A8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琳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5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4〕411号


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依据化妆品抽检不合格报告NO:2023CIH1991来到当事人住所处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编号为2023CIH1991的抽检不合格报告显示,由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在当事人处抽检的“PEErS名人红景天滋润嫩肤五件套(批号PA230904;生产日期:2023/09/22;限期使用日期:2026/09/22;保质期:3年;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3383623)”的“洁面乳(100g)”在菌落总数(CFU/g)为5.1×105,不符合标准要求≤1000的要求,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2024年1月15日,当事人质量负责人到我局就其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一案接受询问。经查明,“PEErS名人红景天滋润嫩肤五件套(批号PA230904;生产日期:2023/09/22;限期使用日期:2026/09/22;保质期:3年;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3383624<洁面乳>、粤G妆网备字202338325<嫩肤水>、粤G妆网备字2023383622<嫩肤乳>、粤G妆网备字2023383618<嫩肤眼霜>、粤G妆网备字2023383623<嫩肤霜>)”是当事人生产的一款国产普通化妆品。该款套盒化妆品中的“洁面乳(100g)”被检出菌落总数超标,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1000CFU/g的要求(判定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涉不合格的化妆品由广州名大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22日,共生产201盒,留样了6盒,入仓195盒,后被我局抽检了6盒。当事人以套盒形式销售,共销售了189盒给橙子品牌管理(广州)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2.82元/盒,由于涉案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是套盒,以套盒认定其货值金额,为566.82元,违法所得认定为532.98元。经查,当事人无法召回已售出的涉案化妆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检验报告送达回证、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通知书》、调查笔录、产品销售记录表、当事人和广州名大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协议、套盒生产记录、检验报告。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2024年4月2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4]2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较为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32.98元,并处1万元罚款,共计罚没10532.98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5月10日

罚没 1.05

广州市顶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顶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30070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广塘村东分三街6号蓝柯工业园1号楼4楼、5楼501室(空港花都)
生产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广塘村东分三街6号蓝柯工业园1号楼4楼、5楼501室(空港花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0MAC4XG0A8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周琳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3年04月12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8年04月1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顶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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