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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85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彰彩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1168522329X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潘玉龙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5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854号


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2024年1月13日,当事人委托李**灌装、封口“彰彩焗油染发霜(自然黑)(25ml)”(②剂)和“护发伴侣奇焕润发纯露(3ml)”产品,相关包材和乳化好的半成品由当事人提供。至我局查获时止,李**已经灌装、封口“彰彩焗油染发霜(自然黑)(25ml)”(②剂)6000包和“护发伴侣奇焕润发纯露(3ml)”50000包,上述产品尚未交货即被我局依法扣押。经当事人进行成本核算,“彰彩焗油染发霜(自然黑)(25ml)”(②剂)成本合计为0.056元/包,“护发伴侣奇焕润发纯露(3ml)”成本合计为0.036元/包。由于上述产品为赠送的试用装,故我局认定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2136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用于委托生产涉案产品的原料已使用完毕,其余原料、包材、工具和设备等物品还用于生产其他合法产品,未有涉案产品的成品和留样。鉴于上述情况,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材、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5月1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核实,我局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其减少罚款数目。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当事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无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以及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5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5月17日

罚没 10.5

广州彰彩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彰彩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24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十六社工业区3栋4楼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十六社工业区3栋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522329XE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潘玉龙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19年11月08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4年11月07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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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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