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89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欧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9Q5CF9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伟戈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5月2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898号
2024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白云区神山大道西369号检测公司3楼的广州欧兰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对比当事人的生产车间布局图,当事人在非生产区域使用两台“全气动液体包装机”(型号:HY-Y50,生产批号:HY-Y5020221124004、HY-Y5020221122001)及抽料泵1台、计量秤1台(出厂编号:210516092422)生产“澳诗图鎏金肌悦火山泥膜”(批号:20270115,净含量:10g)。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当事人上述生产工具及设备,同时对当事人生产的“澳诗图鎏金肌悦火山泥膜”(批号:20270115,净含量:10g)成品共22751袋,标签共13卷,原料共4桶现场依法进行扣押。因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156)。2024年1月27日,当事人下指令单在非生产区域使用两台“全气动液体包装机”(型号:HY-Y50,生产批号:HY-Y5020221124004、HY-Y5020221122001)及抽料泵1台、计量秤1台(出厂编号:210516092422)生产“澳诗图鎏金肌悦火山泥膜”(批号:20270115,净含量:10g),成本价为0.15元/袋,至我局检查发现时为止共生产了22751袋,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30日依法扣押当事人上述生产工具及设备,同时对当事人生产的“澳诗图鎏金肌悦火山泥膜”(批号:20270115,净含量:10g)成品共22751袋,标签共13卷,原料共4桶依法进行扣押。通过比对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车间布局图,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区域为非生产区域。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当事人生产“澳诗图鎏金肌悦火山泥膜”(批号:20270115,净含量:10g)货值金额为3412.65元,无违法所得。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鉴于当事人未将产品售出,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组织生产。”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澳诗图鎏金肌悦火山泥膜”(批号:20270115,净含量:10g)22751袋,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两台“全气动液体包装机”(型号:HY-Y50,生产批号:HY-Y5020221124004、HY-Y5020221122001)及抽料泵1台、计量秤1台(出厂编号:210516092422)、标签13卷、原料4桶;二、罚款5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5月22日
罚没 5万 元
广州欧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欧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80156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神山大道西369号检测公司3楼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神山大道西369号2栋301、10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Q5CF99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陈伟戈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2年09月09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9月08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欧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