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95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柏灡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675650669X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彭凤兰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5月3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950号
2024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广州柏灡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名为“伊薇洛养护精华素”化妆品,产品标签标注“成分:...西典氯胺...吡咯烷酮强酸...,委托方:广州美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柏灡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七星岗工业区狮子岭三横路18号101房”,而上述产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通化妆品备案系统显示“成分:...西曲氯胺...吡咯烷酮羧酸...,备案人:广州柏灡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人住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工业路十号”,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5月27日生产“伊薇洛养护精华素”(批号:BL2026/05/26,生产日期:2023/05/27)共计545瓶,留样3瓶,自检2瓶,销售了72瓶,销售单价为3.5元/瓶(该价格包含包材费、原料费、人工费、利润),销售金额为252元,库存468瓶上述批次产品当事人已于2024年2月26日自行销毁处理。当事人向客户发出召回通知书,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共召回71瓶上述批次产品,当事人已于2024年3月5日连同3瓶上述批次留样产品自行作销毁处理,与客户没有产生退款费用,与客户约定产品新包材整改好后再重新生产并补发。综上,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1907.5元,违法所得为3.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3、生产记录、销售单,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4〕69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及时召回涉案产品,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其违法行为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原料、包装材料已使用完毕,故不对工具、设备等物品进行没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5元;二、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03.5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5月30日
罚没 1万 元
广州柏灡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柏灡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211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七星岗工业区狮子岭三横路18号101房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七星岗工业区狮子岭三横路18号101房(自编A栋一楼101、二楼全层、B栋三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675650669X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彭凤兰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7月29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7月28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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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