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97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楚际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MABRB0626M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陆威龙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5月3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971号
经调查:当事人在名为“楚际广州楚际化妆品有限公司染发造型专卖店”的抖音店铺销售化妆品产品,其中包括“千恋染发焗油膏(栗棕色),批号:20230530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5/29,包装规格:500ml,注册人/备案人:广州市白云区伊贝诗精细化妆品厂”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产品是其在阿里巴巴平台联系的商家并通过微信取得联系,通过在其抖音店铺上架链接,以一件代发软件方式进行销售,后因上述涉案产品抽检不合格,当事人被供货商家工作人员微信拉黑删除,向其供货的阿里巴巴平台商家主体消失,同时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索证索票资料,认定当事人从上述涉案产品生产之日起,即2023年05月30日开始销售“千恋染发焗油膏(栗棕色),批号:20230530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5/29,包装规格:500ml,注册人/备案人:广州市白云区伊贝诗精细化妆品厂”产品,截止2024年3月6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未有涉案产品实物召回,根据《检验报告》(no.SP2316117)抽样记录资料,认定当事人销售“千恋染发焗油膏(栗棕色),批号:20230530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5/29,包装规格:500ml,注册人/备案人:广州市白云区伊贝诗精细化妆品厂”产品3瓶,单价18.4元/瓶,销售收入55.2元。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的“千恋染发焗油膏(栗棕色),批号:20230530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5/29,包装规格:500ml”产品在其标签上标注了“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191907”、“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白云区伊贝诗精细化妆品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210391”等信息,但广州市白云区伊贝诗精细化妆品厂否认生产了上述涉案产品,我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的上述商品标签上标注的生产企业相关信息为虚假信息。综合现有证据,认定广州楚际化妆品有限公司在2023年5月30日至2024年3月6日期间涉嫌认定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涉案产品总货值为55.2元,违法所得共计55.2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罚则依据: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在经营“千恋染发焗油膏(栗棕色),批号:20230530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5/29,包装规格:500ml”产品的过程中,既构成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又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属于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同一行为。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择一较重的行政法律后果予以规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5.2元;二、处20000元罚款。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处5000元罚款。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合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55.2元;三、处罚款25000元。(罚没款总计25055.2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5月31日
罚没 2.51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