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98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宝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749927297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耀泉 |
违法行为类型 | 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6月0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980号
当事人于2024年3月10日生产421瓶“仟草啊道芙多效养发护发乳”。上述商品标注有“仟草啊道芙”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号为31400328,于2022年5月27日被宣告无效,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当事人属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截至2024年3月13日我局检查时止,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13瓶,销售单价2元,获得销售收入26元。当事人库存的408瓶上述商品被我局依法扣押。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商品(化妆品)上的“啊道芙”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陈**,注册证号为第50125711号,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经“啊道芙”商标注册人授权的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被我局查获的带有“仟草啊道芙”商标的护发乳,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综上,按当事人的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842元(421瓶×2元/瓶=84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当事人销售侵犯“啊道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护发乳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侵犯“啊道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仟草啊道芙多效养发护发乳”408瓶;三、罚款3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03日
罚没 3000 元
广州市宝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宝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626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黄边一横路3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黄边村一横路3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499272975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陈耀泉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9月27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9月26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宝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