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05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淳柔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MA59DAY41R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苏一波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6月1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057号
2024年1月15日上午,太和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移送函(东昌市监案移【2024】XJ001号),依职权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大来北路A2号一楼的广州市淳柔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留样间发现涉事产品“FALEORI氨基酸柔顺洗发露(发莱丽氨基酸柔顺洗发露)”生产批号:2202140101,有效期至2025年2月13日及生产批号:2111260601,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5日,两个批次各6瓶。涉事产品品名与备案信息“FALEORI氨基酸清爽蓬松洗发露”名称不一致。因数量较少,当事人现场对涉事产品自行销毁。当事人提供涉事产品的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备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21日生产涉案产品“FALEORI氨基酸柔顺洗发露(发莱丽氨基酸柔顺洗发露)”生产批号:2202140101,共生产了158瓶,其中2瓶自检,6瓶留样,成本:内料6元/瓶、包材3.4元/瓶、人工0.5元/瓶、运费0.2元/瓶,合计成本10.1元/瓶,销售150瓶,销售价格10.9元/瓶。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日生产涉案产品“FALEORI氨基酸柔顺洗发露(发莱丽氨基酸柔顺洗发露)”生产批号:2111260601,共生产了128瓶,其中2瓶自检,6瓶留样,成本:内料6元/瓶、包材3.4元/瓶、人工0.5元/瓶、运费0.2元/瓶,合计成本10.1元/瓶,销售120瓶,销售价格10.9元/瓶。上述产品未进行备案。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根据查获当事人的成本结算表及销售记录,上述产品货值为(1635+1308)2943元。违法所得(1635+1308)2943元。当事人对“FALEORI氨基酸柔顺洗发露(发莱丽氨基酸柔顺洗发露)”生产批号:2202140101,采取了召回措施,于2023年6月1日发出召回通知,于2023年6月3日召回25瓶(均自行销毁),其余售出的因经销商销售给了散客,均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对“FALEORI氨基酸柔顺洗发露(发莱丽氨基酸柔顺洗发露)”生产批号:2111260601,采取了召回措施,于2023年6月1日发出召回通知,因经销商销售给了散客,均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由于其生产该产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均已消耗完毕,工具、设备且同时用于生产其他合格产品,决定不没收工具、设备。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罚款12000元;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943元。(合计罚没14943元元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对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立即改正。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14日
罚没 1.47万 元
广州市淳柔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淳柔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728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大来北路A2号一楼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大来北路A2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MA59DAY41R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苏一波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3月28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7月12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淳柔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