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08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687650893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亮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6月2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08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6日生产“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规格:60ml*2/盒,批号:WZN2023090601)”1601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4盒用于留样,剩余1595盒以1.8元/盒的单价售出,销售收入为2871元。当事人收到复检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对客户发出了召回通知,因该批次批号和规格的产品数量较少,经销商已全部零售完毕,召回数量为0。上述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为2871元,违法所得2871元,货值2881.8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当事人生产“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适用从轻情形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规格:60ml*2/盒,批号:WZN2023090601)”)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871元;二、罚款12000元。上述罚没合计14871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苯基甲基吡唑啉酮”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20日
罚没 1.49万 元
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285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龙河西南横三路1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龙河西南横三路1号A栋,B栋一、二层,C栋一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6876508938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陈亮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粉单元(散粉类、浴盐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8月23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8年05月23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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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