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13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姜医生(广东)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9FM6P9D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晓芬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6月2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130号
当事人:姜医生(广东)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M6P9D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机场东金钟横路390-444号广州市白云区润发广场314房法定代表人:陈晓芬经营范围:批发业。2023年9月21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机场东金钟横路390-444号广州市白云区润发广场314房的经营场所依法检查,并将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2023HC0886)送达当事人,该《检验报告》显示抽检的当事人销售的名称为发雅丝防脱固发洗发露(批号:FYCCU012)经检验菌落总数为2.6×105,检验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当事人签收了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2023HC0886),承认抽检的发雅丝防脱固发洗发露(批号:FYCCU012)是其销售的,与《检验报告》所述一致。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发雅丝防脱固发洗发露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91987》、“发雅丝防脱固发洗发露”的委托加工合同书、生产批记录等资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发雅丝防脱固发洗发露(批号:FYCCU012)产品。当事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广州市发雅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另案调查)生产“发雅丝防脱固发洗发露”,委托数量142瓶,双方约定,产品的包材和原料均由广州市发雅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生产出成品后交付当事人负责销售。广州市发雅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生产批号:FYCCU012的发雅丝防脱固发洗发露142瓶,除自检1瓶及留样3瓶外,将其中66瓶发雅丝防脱固发洗发露交当事人进行销售,当事人按照18.55元/瓶的价格向广州市发雅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138瓶发雅丝防脱固发洗发露的加工费总共2559.9元。当事人以26元/瓶的价格将上述66瓶发雅丝防脱固发洗发露销售给客户,当事人得销货款1716元。当事人在收到《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客户发起召回通知,并在客户处召回了61瓶涉案产品退还广州市发雅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当事人在召回产品后,与客户约定将其中3瓶以每瓶26元总共78元的形式向客户门店退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安全质量。”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理由: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当事人销售经检测不合格发雅丝防脱固发洗发露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安全质量。”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30元;二、罚款11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26日
罚没 1.11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