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13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瑞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30458456XH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迪文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6月2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132号
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通过采购白版半成品并加贴标签(标示生产厂家为广州市白云区皓扬化妆品厂)的方式,分别于2021年3月1日、10月1日,生产“丽兰美姬御品姜泥膏”(批号20210301)6盒、“丽兰美姬藏膏泥膜”(批号20211001)7盒,准备委托广州市白云区皓扬化妆品厂进行备案并批量生产,但因故未能成功备案及正式生产,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存放在其库房。2022年7月3日,因工作人员疏忽,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全部对外售至山东淄博客户,其中“丽兰美姬御品姜泥膏”(批号20210301)销售价格为24元/盒、“丽兰美姬藏膏泥膜”(批号20211001)销售价格为25元/盒,销售金额合计319元。因上述产品均被山东淄博市场监管部门扣押,当事人未能进行召回。当事人违法生产并销售的上述产品货值金额319元,违法所得额319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商品图片、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收据》、《情况说明》。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既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又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同一行为;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应择一较重的行政法律后果予以规制。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终了之日(2021年10月1日)距今已超过2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予处罚。当事人上市销售其无证生产且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及《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的规定,属于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同一行为;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应择一较重的行政法律后果予以规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19元;二、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319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26日
罚没 1.03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