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18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749937225F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爱弟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7月0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189号
2024年3月29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1、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出具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3CIH1333),报告显示,标示当事人生产的“浩鑫染发膏(亚麻闷青色)”(批号:2212151701,限期使用期限2025/12/14,包装规格:100g)检出产品标签和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2,6-二氨基吡啶。2、南昌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HZ-SJ-0051),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浩鑫染发膏(亚麻闷青色)(批号:GZ/2021/12/09-A,限期使用期限2024/12/08,净含量:100mL)检出:1)检出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2-6二氨基吡啶;2)未检出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2-氨基-3-羟基砒啶。3、南昌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HZ-SJ-0024),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浩鑫染发膏(亚麻闷青色)(批号:GZ/2022/04/28-A,限期使用期限2025/04/27,净含量:100mL)检出:1)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检出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甲苯-2,5-二氨基硫酸盐,间氨基苯酚,4-氨基间甲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2,6-二氨基吡啶;2)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2-氨基-3-羟基吡啶。当事人承认上述产品是其公司生产的,不申请复检。当事人能提供亚麻闷青色的浩鑫染发膏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但上述产品成分与注册批件的配方不一致,我局认定当事人存在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浩鑫染发膏(亚麻闷青色)(批号:GZ/2021/12/09-A,限期使用期限2024/12/08,净含量:100mL)2097.16元,违法所得2084.08元;生产浩鑫染发膏(亚麻闷青色)(批号:GZ/2022/04/28-A,限期使用期限2025/04/27,净含量:100mL)的货值为2114.6元,违法所得为2101.52元;生产经营“浩鑫染发膏(亚麻闷青色)”(批号:2212151701,限期使用期限2025/12/14,包装规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1、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265.32元;二、对当事人罚款130000元。2、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22500元。3、当事人未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成品留样管理的违法行为,并决定予以警告。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6265.32元;三、罚款152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58765.32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03日
罚没 15.88万 元
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181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七社大塘工业区自编6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七社大塘工业区自编6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49937225F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陈爱弟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染烫发类);膏霜乳液单元(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7月2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7月27日 |
状态 | 吊销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妆罚〔2024〕2007号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处罚结果 |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编号:粤妆20170181),限制从业及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4年07月19日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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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