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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26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新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MA5CUP0M9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桂芳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7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262号


2024年5月28日,我局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1.“缔美韩香精粹靓肤液”化妆品,规格:25ml,数量:186盒;2.液体灌装机,数量1台;3.包材,数量:1箱;4.原料,规格:25L,数量:1桶;5.JJ5000型电子秤,数量:1台,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在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道永兴村西路6号2栋202房生产化妆品。截至2024年5月28日被我局查获时,当事人共生产“缔美韩香精粹靓肤液”化妆品(规格:25ml)250盒。其中,于2024年5月27日销售了64盒,每盒2.4元,共计销售收入153.6元,剩余186盒在2024年5月2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了。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53.6元,总货值为600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缔美韩香精粹靓肤液”化妆品186盒、液体灌装机,1台、包材,1箱、原料,1桶、JJ5000型电子秤,1台;二、没收违法所得153.6元;三、罚款52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10日

罚没 5.22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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