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37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蕴妍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9PYLN5E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段丽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7月2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370号
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标签不符规定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于2022年8月底从市场上购进11盒案涉产品,销售价3.8元/盒,涉案货值金额为41.8元,由于案涉产品尚未销售,故违法所得为0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经营的11盒“施黛玫·百变复古塑形发油”;三、处20000元罚款。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备案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25日
罚没 2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