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50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汉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11327590444D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包志锐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8月0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503号
经查明:广州汉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626),根据省局检查人员于2023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化妆品飞行检查的《化妆品企业监督检查报告》(编号22023T18)显示,检查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1项关键项目(61*)、2项其他重点项目(5*、68*)、3项一般项目(12、52、54)等共6项不符合规定情形,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2023年12月1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当天,当事人正在进行生产,但无产品成品。根据《化妆品企业监督检查报告》(编号22023T18)中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中有明确指向以下化妆品成品存在缺陷:当事人于2023年6月14日与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修正”)签定产品购销合同,并由杭州修正授权当事人使用注册商标“修正?”(注册商标持有人为杭州修正),为其生产产品“汉妆美白靓肤精华液,批号:XZF6851A”,该产品的注册人和生产企业均为当事人,根据杭州修正的生产订单,当事人实际生产“汉妆美白靓肤精华液,批号:XZF6851A”产品20010盒,因检测、委托检测、抽检等原因使用11盒,实际向杭州修正交付产品19999盒,销售价格为3.8元/盒,生产上述产品包材、料体以及加工费用都由当事人负责,当事人收取杭州修正货款75596.2元(其中包含了税额8742.93元),扣除税费,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违法收入67253.27元,按销售价格计算,上述产品货值76038元。事发后,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但因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产品召回为0。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67253.27元;二、罚款152076元。(2倍)(罚没款共计219329.27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09日
罚没 21.93万 元
广州汉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汉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626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夏良路181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夏良路181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327590444D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包志锐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2年06月2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6月2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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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