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52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姿采化妆品厂 |
注册号 | 91440111278564425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文松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8月1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520号
广州姿采化妆品厂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994)。1、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2023年10月1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HZ2023A00614)显示:标示当事人生产的“海圣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PA+++”(批号:PC152212、限用日期:20250314、规格:50g/盒),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进行检验,检出:(1)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防晒剂:二苯酮-3;(2)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双-乙基已氧基二苯甲氧苯基三嗪、胡莫柳酯、奥克立林,检验结论:不符合规定;2、广东省药品检验所2024年5月1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A05010)显示,标示当事人生产的“海圣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PA+++”(批号:PE232208、限用日期:20250522、规格:40mL)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检验结论:不符合规定。当事人能提供“海圣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PA+++”的《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国妆特字G20212375),但上述两批次产品成分与注册批件的配方不一致,我局认定当事人存在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货值为9026.43元,违法所得为8886.5元。另,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日否认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2023年10月1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HZ2023A00614)中涉及的“海圣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PA+++”(批号:PC152212、限用日期:20250314、规格:50g/盒)是当事人生产的,并出具《样品真实性异议申请书》称其曾生产过该名称产品,但未生产过该批次产品。直至我局2024年4月24日再次到当事人处检验时,才承认该批次产品是其生产的,并提供生产记录。当事人存在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或者隐匿、转移、毁灭有关资料,妨碍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处理、启封或者转移已被封存的物品的,处该批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
鉴于当事人隐匿证据的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情节;但当事人积极整改,证明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况,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七)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经综合裁量,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1、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886.5元;二、对当事人罚款1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18886.5元。2、当事人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不得隐匿、转移、毁灭有关资料,不得擅自处理、启封、转移被查封物品。”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或者隐匿、转移、毁灭有关资料,妨碍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3000元。同时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处罚如下:罚款9000元。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共计罚没140886.5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12日
罚没 14.09万 元
广州姿采化妆品厂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姿采化妆品厂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994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成工业区兴业路51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成工业区兴业路51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2785644259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吴文松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浴盐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8月2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8月2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姿采化妆品厂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