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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61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明辉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11088158354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永红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8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615号


一、接市局转来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4日到广州明辉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向该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No:HZ2024CJ0260),上述检验报告显示:“雅格皇妃皙白防晒霜”(批号:2023061401-01)产品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该公司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并确认上述检验报告所检的上述产品是该公司生产的,其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上述产品。检查该公司的相关记录,发现有上述产品销售记录。二、接市局转来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6日到广州明辉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向该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No:HZ20240398),上述检验报告显示:“云锁堂清润隔离防护霜”(批号:2023051102-01)产品检出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该公司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并确认上述检验报告所检的上述产品是该公司生产的,其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上述产品。检查该公司的相关记录,发现有上述产品销售记录。经查明:一、当事人于2023年5月11日生产了“云锁堂清润隔离防护霜”(批号:2023051102-01)产品504盒,出厂检验和留样用了4盒,剩余的500盒于2023年5月25日以6元/盒的单价销售给客户,销售所得为3000元。截止到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共召回上述产品374盒,当事人对召回的上述产品进行了报废销毁。上述产品的货值为3024元,违法所得为756元。二、当事人于2023年6月14日生产了“雅格皇妃皙白防晒霜”(批号:2023061401-01)产品504盒,出厂检验和留样用了4盒,剩余的500盒于2023年6月26日以3元/盒的单价销售给客户,销售所得为1500元。截止到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共召回“雅格皇妃皙白防晒霜”(批号:2023061401-01)产品394盒,当事人对召回的上述产品进行了报废销毁。上述产品的货值为1512元,违法所得为318元。三、当事人生产上述两款产品的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都不是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销售记录、召回资料等证据证实。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召回大部分涉案产品,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采用从轻级别处罚。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18元;二、罚款55000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56元;二、罚款10000元。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74元;二、罚款65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26日

罚没 6.61

广州明辉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明辉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12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昌路1号(可作厂房使用)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昌路1号A栋一楼、二楼、五楼A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8158354R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杨永红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3月11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3月10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明辉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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