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62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奥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CT16L8K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林碧碧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8月2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620号
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化妆品经营企业,以网络经营化妆品为主。执法人员将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GC24112506)送达至当事人处,由当事人进行签收。报告内容显示:样品名称:“WSMM防晒喷雾SPF50+PA+++”(生产批号:20230702H01、限用日期:2026/07/01、规格:150ml/瓶),委托方:广州鼎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生产企业:广州三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结论: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水杨酸乙基己酯、奥克立林、苯基苯并咪唑磺酸,结果不符合规定。经当事人确认,随上述检验报告所检样品为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当事人称上述涉案产品是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开设的店铺(广州奥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销售,现已全部销售出去,无库存。经调查,当事人在2023年8月25日购进上述涉案产品共250瓶,购进价格为4.1元/瓶,并用于1688平台上的店铺(广州奥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销售,执法人员检查时涉案产品已下架,通过执法人员调取销售数据,显示当事人在2023年9月19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共销售了237瓶,销售价格为4.99元/瓶,剩余13瓶当事人表述因质量问题作报废处理,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我局认定当事人已销售。经计算,当事人获得上述涉案产品违法所得为1247.5元,货值为1247.5元。当事人表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1688平台上的店铺发出召回通知,但都已销售出去,无法召回。另,当事人经营的“WSMM防晒喷雾SPF50+PA+++”,产品在其标签标注了“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212779”、“委托方:广州鼎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生产企业:广州三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900”等信息,但委托方广州鼎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受托生产企业均否认生产了上述涉案批次产品,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相关信息为虚假信息。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供货商、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产品资质证明及《检验报告》等资料,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r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进行处罚;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进行处罚。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对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247.5元;三、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四、对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罚没款总计61247.5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26日
罚没 6.12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