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71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美那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AX4G59P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艳玲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9月0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71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4日与广州伊奇菲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该公司生产“MNADUO轻透防晒遮瑕美白霜SPF50PA+++”产品,共生产387盒,该公司生产好后于2024年3月23日向当事人交付385盒(剩余2盒用作留样),当事人收货后,以10.4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28盒,获得销售收入1331.2元。库存257盒于2024年6月30日由当事人自行销毁。综合现有证据,认定当事人在2024年3月23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涉嫌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其涉案产品总货值共计4024.8元(10.4元/盒*387盒),违法所得共计1331.2元。当事人在我局送达检验报告前,已启动召回措施,对涉嫌不合格的上述产品进行召回,当前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罚则依据: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331.2元;三、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共为5133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06日
罚没 5.13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