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73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裕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CW0L48T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汉楚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9月1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733号
2024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的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690.52元;三、处20000元罚款。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11日
罚没 2.07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