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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75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蔻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MA5AN5ALX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宋云英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9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751号


2023年1月6日,当事人委托生产的“AUTUMN&CA秋蔻绿宝石美肤持色控妆BB霜01自然色”(批号:FD23010601)6026盒,被认定为与产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的化妆品,经核实,该批次产品的货值为18680.6元,违法所得为18640.3元。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生产与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的化妆品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8640.3元;二、罚款45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与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12日

罚没 6.36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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