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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4〕19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粤王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11681314856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庞庆庾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9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4〕191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1314856E)、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号:粤妆20230255)。当事人于2023年11月3日生产了涉案产品“COOL冰冰亮小苏打牙膏”(批号2026102901)。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经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报告书编号:HZ2024CJ0012),经检测上述产品菌落总数的检验结果为540000CFU/g,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对微生物学指标的要求,牙膏(属于其他类化妆品)要求菌落总数≤1000CFU/g,该项目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2023年10月28日下达生产指令,于2023年11月3日完成了“COOL冰冰亮小苏打牙膏”(批号2026102901)的生产,共计生产1004支,成品检测消耗4支,成品入库1000支,损耗16支,销售984支。销售情况如下:2023年11月7日以2.5元/支的价格销售24支,2024年1月10日以120元/件(每件48支,合2.5元/支)的价格销售了15件(每件48支,共720支;另赠送该客户5件共240支给该客户)。当事人于2024年8月7日开展召回工作,截止2024年8月26日召回数量为0支。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500元,违法所得为1860元。另查明,当事人在该批次牙膏生产完成后未留存该批次产品的样品。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成品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事实情况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未按规定保存成品留样的行为从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60元;2、罚款13000元。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合并以上两项,办案机构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60元;3、罚款13000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18日

罚没 1.49

广州粤王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粤王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30255
住所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和路393号5栋101室
生产地址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和路393号5栋一楼、二楼、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1314856E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庞庆庾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牙膏单元(牙膏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3年10月2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粤王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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