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80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大龙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BDTB06J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雄健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9月1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802号
根据抽检不合格报告线索,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ZRRLY安乐公主补水芦荟胶99(经典版)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C202400871,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菌落总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工作人员杨勇现场签收了上述报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检查了当事人的生产车间、留样室、成品仓、办公室等经营场所,在留样室发现上述报告中对应名称批次的“ZRRLY安乐公主补水芦荟胶99(经典版)(包装规格:300g,批号:HG04A0502)”产品2盒。当事人承认上述“ZRRLY安乐公主补水芦荟胶99(经典版)(包装规格:300g,批号:HG04A0502)”产品是其生产的。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现场见证下将上述2盒留样产品进行了销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办公室发现上述产品的生产批记录和销售单据等资料。因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妆品,我局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9日生产“ZRRLY安乐公主补水芦荟胶99(经典版)(包装规格:300g,批号:HG04A0502)”产品510盒,其中4盒用于留样,留样产品4盒中2盒用于自检。2024年2月18日售出506盒,0召回,销售单价为1.5元/盒,剩余2盒于2024年8月15日在我局监督下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货值765元,违法所得759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ZRRLY安乐公主补水芦荟胶99(经典版)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C202400871,证明案件的来源。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3.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和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初步核查情况。4.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订单指令表、生产流程记录单、成品检验报告、产品进仓单及出库单、销售台账、产品召回通知书等材料证实,证明当事人有生产被抽检的化妆品。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超标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759元;二、罚款24000元。合计罚没24759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菌落总数超标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19日
罚没 2.48万 元
广州市大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大龙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80228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岭工业区宏丰工业园A栋4楼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岭工业区宏丰工业园A栋4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BDTB06J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张茂龙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1月0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3年10月3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大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