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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荔市监处罚〔2024〕43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妆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MA59JFEF0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有萍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9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荔市监处罚〔2024〕435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西塱东西路三区一街7号301房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通过其在天猫平台开设的“suyangir舒研玑旗舰店”对外销售OXYA盈润养护唇膜化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经查询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没有查询到上述化妆品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经查证,当事人实际销售上述化妆品9盒,销售金额为200.06元,库存10盒(已被本局依法扣押)。当事人销售上述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445.36元,违法所得为200.06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销售记录、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查询截图、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环环相扣、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OXYA盈润养护唇膜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化妆品OXYA盈润养护唇膜(生产批号:A1170-003)10盒;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零陆分(¥200.06);3.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罚没款合计壹万零贰佰元零陆分(¥10200.06)。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25日

罚没 1.02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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