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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4〕86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东丹驰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MA9XUJ1A7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敏
违法行为类型计量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9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4〕868号


一、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其经营资质合法、有效。二、当事人生产的“安杰拉二硫化硒去屑止痒洗发露”(型号规格:300ml,批号/限期使用日期:SC24D018/20270416)经检验,根据JJF2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要求,200ml<标注净含量≦1000ml,字符的最小高度应为4mm,但上述涉案“洗发露”净含量标注字符高度为3.15mm;涉案“洗发露”标注的净含量是300ml,平均实际含量是292.17m1,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是293ml,检验结果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均不合格。三、当事人生产了上述涉案洗发露1000瓶,共销售了986瓶,销售价格是3.05元/瓶,销售总金额是3007.3元,成本是2.6元/瓶,货值金额是3050元,违法所得是443.7元。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生产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均不合格的“安杰拉二硫化硒去屑止痒洗发露”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四(计量)》“从轻”项的规定,现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净含量标注字符不符合最小高度的行为;2.罚款16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27日

罚没 1600

广东丹驰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东丹驰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289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芙蓉大道39号5栋201房自编2厂
生产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芙蓉大道39号5栋201房自编2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UJ1A71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杨敏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9月27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9月26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东丹驰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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