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87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中媄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9HTL93F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骆秋云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9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877号
经查明,2024年9月2日,我局组织监管人员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对当事人进行飞行检查,现场抽查留样室样品(产品名称:潮忆染发霜43,批号:AC20240413)的批生产记录,记录内无质量安全负责人审核批准的成品放行记录,企业未能提供产品的工艺验证方案及记录、该产品的销售记录中缺少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编号、使用期限;企业未能提供近两年质量安全负责人向法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书面报告;现场抽查留样室样品(产品名称:潮忆染发霜43,批号:AC20240413),批生产记录内大量记录无相关负责人签名,记录不完整;企业未能提供对化妆品出场检验项目的规定、制度等文件;现场询问,企业未能提供总有效物的抽滤装置,未能提供取得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对重金属等项目检测的报告,未能满足日常检验需要;原料仓内抽查产品(双端氨基硅油,5kg),企业无法提供该原料的物料供应商名录、物料审查记录、物料验收规程、验收标准、方法等记录,企业未能提供近两年的模拟召回或召回记录等11个项目(含1个关键项,10个重点项目),检查结果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详见化妆品企业监督检查记录)。飞行检查期间,当事人并未产出成品。当事人于2024年4月15日生产了“潮忆染发霜43”(批号:AC20240413)542盒,自检6盒、留样6盒、销售530盒,销售价是0.5元/盒。检查组对当事人上述留样产品抽取了3盒用于检验(样品为当事人无偿提供)。剩余3盒留样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自行予以销毁。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71元,违法所得为265元。当事人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具备生产化妆品的合法资质,有关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应当视为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需要。本案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属于特定时段的状态违法,并非意味着当事人从事的全部生产行为均违法,故当事人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不应认定为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因此决定对此不予没收。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125号),当事人在受过行政处罚之后一年之内再次从事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适用从重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生产车间等场所不得贮存、生产对化妆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产品。”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65元;二、罚款38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29日
罚没 3.83万 元
广州中媄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中媄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404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环岗一路自编8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环岗一路自编8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HTL93F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骆秋云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3月2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5月2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中媄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