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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90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蓓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MA59QPYE5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郑另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9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902号


《检测报告》(No:HL2024HC0209)的检验结论为“艾兰思水光面膜5D”(批号:BY2023111101)检测出禁用原料地索奈德。 《检验报告》(NO:2024HC0688)检验结论为“豆小七草本精粹祛痘精华水”(批号:BY2023102702)检测出禁用原料地塞米松、氯霉素。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开始生产“艾兰思水光面膜5D”(批号:BY2023111101),共生产共生产3511片,4片用于出厂自检,然后以7片/盒包装,1盒作为留样,销售500盒,销售单价3.7元/盒,总销售金额为185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通知书,已无产品召回。此外,1盒留样当事人已送到第三方机构检测。经核实,当事人使用禁用原料生产普通化妆品“艾兰思水光面膜5D”(批号:BY2023111101)的总货值为1855.81元,违法所得为1850元。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开始生产“豆小七草本精粹祛痘精华水”(批号:BY2023102702),共生产510瓶,5瓶用于出厂自检,5瓶作为留样,销售500瓶,销售单价2.6元/瓶,总销售金额为130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通知书,已无产品召回。此外,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见证下,当事人对5瓶留样自行销毁,我局不再扣押。经核实,当事人使用禁用原料生产普通化妆品“豆小七草本精粹祛痘精华水”(批号:BY2023102702)的总货值为1326元,违法所得为1300元。 综上,当事人使用禁用原料生产普通化妆品的总货值为3181.81元,违法所得为3150元。 因当事人生产设备及工具不是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故我局对当事人的生产设备及工具不予没收。 上述事实,主要有: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生产记录、销售发货单、《检测报告》(No:HL2024HC0209)、《检验报告》(NO:2024HC0688)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检出地索奈德、地塞米松、氯霉素,该成分属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列化妆品禁用组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构成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使用禁用原料生产普通化妆品,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150元;二、罚款90000元。(罚没款合计9315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禁用原料生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90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30日

罚没 9.32

广州蓓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蓓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52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新石路901号B栋602室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石路901号B栋6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PYE5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欧建军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11月01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9月24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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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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