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92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东赛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91440101MA59TTW48W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崔长江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0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924号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2024年4月2日生产“哈呢芍药多肽面膜”(生产日期20240402,保质期三年,包装规格28mlX5片/盒)190盒,自检4盒,留样6盒,成品入库180盒,2024年4月17日销售给客户180盒,销售价是2.6元/盒。上述产品经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HZ20240513),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具体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向我局提交自行销毁留样6盒的证据,我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494元,违法所得为468元。当事人不在营业执照住所地从事经营活动,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云市监新市责改字【2024】038号)责令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住所变更登记。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当日向我局提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68元;二、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10468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09日
罚没 1.05万 元
广东赛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东赛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80039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468号405房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468号405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TTW48W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崔长江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6月19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11月10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东赛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