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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韵化妆品有限公司"歌兰地紧肤保湿霜"穗云市监处罚〔2022〕9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锦聪2年前 (2022-10-23)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96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天韵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41195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金香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0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960号

 

 

当事人:广州市天韵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113473803641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科村第六社区B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金香

2022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金香委托公司经理刘峰现场协助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在留样室发现有名为“歌兰地紧肤保湿霜”(批号:20210901-2)的留样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AH2022-HGC-00059),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的检测结果无异议,但是留样与检验报告的样品图片进行对比,检验报告的产品与当事人留样的外包装存在较大差异。当事人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否认被检产品是其产品,并解释检验报告的产品与其生产的产品差异所在。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的成品仓“歌兰地紧肤保湿霜”(批号:20220505-1)进行抽样送检。

2022年6月28日,当事人负责人向我局反馈,表示其公司根据检验报告(NO:AH2022-HGC-00059)再次进行核实确认,因前后包装未核实清楚,后确认有印刷过检验批次的包装,确认报告中“歌兰地紧肤保湿霜”(批号:20210901-2)的产品是其公司生产的,并出具情况说明,我局依职权重新进行调查。当事人经理刘峰受其法定代表人刘金香的委托于2022年7月1日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歌兰地紧肤保湿霜”(批号:20210901-2)的生产记录及销售单据。

2022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当事人经理刘峰通知,其公司生产的“歌兰地紧肤保湿霜”(批号:20210901-2)已召回,经现场清点,已召回上述化妆品246盒,留样6盒,共252盒。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上述不合格化妆品进行扣押。因当事人生产设备及原料不是专门用于违法生产化妆品,我局不再对生产设备及原料进行扣押。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9月1日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歌兰地紧肤保湿霜”(批号:20210901-2)1006盒,6盒作为样品留样,6盒作为出厂自检,销售了994盒,单价为5.18元/盒,于2021年9月16日销售完成。上述不合格化妆品在上市销售前已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网进行备案,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8099771。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No:AH2022-HGC-00059)后进行召回,于2022年7月25日共召回上述不合格化妆品246盒,留样6盒,总共252盒被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进行扣押。我局2022年6月20日所抽检的“歌兰地紧肤保湿霜”(批号:20220505-1),检验结果为合格。经核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3874.64元,货值5211.0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复制(提取品)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和《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4、“歌兰地紧肤保湿霜”(批号:20210901-2)的生产批记录、发货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5、产品召回;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处理。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第0004001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召回的产品及留样进行扣押。

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知道其产品不合格后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的行为,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歌兰地紧肤保湿霜”(批号:20210901-2)252盒;

二、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歌兰地紧肤保湿霜”(批号:20210901-2)的违法所得3874.64元;

三、对你公司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共13874.64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的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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