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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妃倩化妆品有限公司"嘉美娜香氛滋润洗发露"穗云市监处罚〔2022〕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锦聪2年前 (2022-10-29)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94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妃倩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73593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谭青连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0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944号

 

 

当事人:广州妃倩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1111297A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塘仔岭18号103厂

法定代表人:谭青连

我局收到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平市监移字〔2022〕梅02号),随函所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KW202204554)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嘉美娜香氛滋润洗发露(规格型号:5L/瓶,有效期至:2025/03/08),经检验,有效物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29679-2013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该《检验报告》,当事人承认被抽检的批次产品是其生产,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仓库、留样室、生产车间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报告所示批次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3月08日生产“嘉美娜香氛滋润洗发露”(规格型号:5L/瓶,有效期至:2025/03/08)产品共48瓶,成本价14元/瓶,销售价15元/瓶。总货值720元,违法所得720元。当事人称,用于生产这个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也没有其他原料、包装材料剩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2.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情况;

4.该批次化妆品备案信息、批生产记录表、成品发货单、销售记录、成本核算表、产品成品检验报告、召回通知和召回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后续配合处理情况;

5.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从轻情节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20元;二、罚款20000元。

当事人未保留化妆品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并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720元;

三、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2072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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