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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阿里郎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违法案【COCO】【罚款36万】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字[2020]459号

李锦聪2年前 (2022-11-21)知识产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0]459号

当事人:广州阿里郎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B5CK8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科甲商业路自编10号A栋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张爱华

身份证号码:****


2020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白云区打假专班转办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遂对其依法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带有“”商标的洗发乳、沐浴露、精油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7月开始生产带有“”商标的洗发乳、赋活霜、沐浴露,并在当事人开设的淘宝店铺“阿里郎洗护商城”销售,至被我局现场查获时止,销售金额为81709.38元;于2019年11月底开始生产带有“”商标的精油,并在当事人开设的拼多多店铺“郎奇丝旗舰店”销售,至被我局现场查获时止,销售金额为40275.68元。以上合计销售金额为121985.06元。余下库存未销售的带有“”商标的洗发乳37箱(规格:750ml/瓶,24瓶/箱)、沐浴露9箱(750ml/瓶,24瓶/箱)、精油3箱(80ml/盒,120盒/箱)、精油包材43箱(120瓶/箱)、香奈儿COCO香型贴纸500张被我局现场查获,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91728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213713.06元。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爱华已取得第1591316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为“”,并授权当事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当事人在未取得“COCO”注册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下,在其生产的洗发乳、赋活霜、沐浴露、精油产品的外包装显著位置使用“”商标,将“COCO”字样与“SIYU蔻可丝语”字样分为上下两行使用,“COCO”字样在上方,“SIYU蔻可丝语”字样在下方,且“COCO”字样字体明显大于“SIYU蔻可丝语”字样字体,突出显示“COCO”字样,造成混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侵犯“COC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商品化妆品上的“COCO”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法国),注册号为150743号。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3、询问笔录;

4、“阿里郎公司生产指令单”2份;

5、当事人淘宝、拼多多店铺关于涉案物品的销售数据;

6、“COCO”商标注册证。

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申请从轻处罚,理由如下:一、法律意识淡薄,并非主观故意;二、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三、后续将加强学习,遵纪守法。经审查,我局认为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考虑新冠疫情原因和落实中央“六保”“六稳”政策,决定采纳当事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其降低罚款数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选择一般级别处罚幅度。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COC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发乳37箱(规格:750ml/瓶,24瓶/箱)、沐浴露9箱(750ml/瓶,24瓶/箱)、精油3箱(80ml/盒,120盒/箱)、精油包材43箱(120瓶/箱)、香奈儿COCO香型贴纸500张;                                          

三、罚款36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 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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