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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伊媄化妆品有限公司ROZO植物氨基酸卸妆水万寿菊花提取物【罚款6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5号

李锦聪2年前 (2023-03-03)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1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伊媄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03222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林丽容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0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5号


当事人:广州市伊媄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岗埔三路3号A栋5、6楼

联系电话:***********


2022年7月9日,我局收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依法调查广州市伊媄化妆品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前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岗埔三路3号A栋5、6楼,对广州市伊媄化妆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在该公司展示柜发现摆有两瓶涉及线索的产品“ROZO植物氨基酸卸妆水”(产品批号:20210602)。当事人予以确认,该产品为其公司生产。

经查明,该公司于2021年6月2日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万寿菊(TAGETES ERECTA)花提取物”生产2瓶“ROZO植物氨基酸卸妆水”(产品批号:20210602)打样产品,我局根据该产品其他批次的《化妆品委托加工合同》认定其货值为9.6元;2021年8月6日该公司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万寿菊(TAGETES ERECTA)花提取物”生产2000瓶“ROZO植物氨基酸卸妆水”(产品批号:20210806),按《化妆品委托加工合同》标注单价4.8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委托方成都市中驰商贸有限公司。2000瓶“ROZO植物氨基酸卸妆水(产品批号:20210806)”中,除9瓶销售使用外,其余1991瓶该公司已召回并进行了销毁处理,同时向成都市中驰商贸有限公司退款9556.8元,即违法所得为43.2元,货值总额为960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依法调查广州市伊媄化妆品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川局转办的涉案材料,证明本案的来源。

3.现场笔录(2022年7月9日),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2022年9月20日),证明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涉案化妆品的情况。

5.“ROZO植物氨基酸卸妆水”(产品批号:20210806)批次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涉案化妆品的情况。

6.《化妆品委托加工合同》,证明当事人涉案化妆品的货值。

7.《出货对账单》,证明当事人涉案化妆品的违法所得。

8.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及涉案产品的情况。

我局于2023年0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列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从轻处罚。

鉴于该公司持有合法证照,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ROZO植物氨基酸卸妆水”(产品批号:20210806)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同时也用于生产其它符合规定的合格产品,现难以对违法生产涉案产品的专用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予以剥离,决定对非专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综上,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对该公司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3.2元;

二、罚款6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0043.2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0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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