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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玛格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被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罚款2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584号

李锦聪1年前 (2023-08-17)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3〕58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玛格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600019719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汪福生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584号


2023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广州玛格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一2001房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天猫平台经营的名称为ANVAN御廷兰花肌源新生赋活洁面膏(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5047671)、ANVAN永久花精萃纯露(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7094026)、ANVAN弹力蛋白细致毛孔粉底乳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9257906)、ANVAN弹力蛋白细致毛孔角质更新啫喱(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4030088)、ANVAN翠叶芦荟清透舒缓洁面乳(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4015524)、ANVAN库拉索芦荟胶(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4004888)、ANVAN蚕丝蛋白长效保湿面贴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8040967)、ANVAN藏红花细致毛孔舒缓补水科技面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4003260)的化妆品于2022年8月31日被取消备案后,至今未经备案,仍然上市销售。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广州玛格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化妆品批发零售企业,在天猫商城平台开设了“汉芳旗舰店”的网店从事化妆品经营。经核实,当事人通过天猫商城“汉芳旗舰店”销售的“ANVAN御廷兰花肌源新生赋活洁面膏(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5047671)、ANVAN永久花精萃纯露(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7094026)、ANVAN弹力蛋白细致毛孔粉底乳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9257906)、ANVAN弹力蛋白细致毛孔角质更新啫喱(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4030088)、ANVAN翠叶芦荟清透舒缓洁面乳(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4015524)、ANVAN库拉索芦荟胶(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4004888)、ANVAN蚕丝蛋白长效保湿面贴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8040967)、ANVAN藏红花细致毛孔舒缓补水科技面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4003260)”化妆品均已于2022年08月31日被取消了备案,当事人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期间,在未经重新备案的情况下,仍在开设的“汉芳旗舰店”销售上述被取消备案的化妆品,属于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当事人广州玛格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取消备案的化妆品由广州汉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供应,广州汉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涉案产品的备案人,当事人购进产品后仅通过天猫平台“汉芳旗舰店”销售涉案取消备案的化妆品,未通过其他平台或实体门店进行销售。

经核算,当事人涉案产品均于2022年1月1日从广州汉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购入,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期间通过“汉芳旗舰店”对外销售或作为赠品赠送,当事人销售的未经备案的产品货值金额以当事人在产品取消备案后,即2022年9月1日后所销售的产品实收货款及存货价值计算货值金额,具体销售情况如下:

1、以3元/瓶的价格购进“ANVAN弹力蛋白细致毛孔粉底乳霜”40瓶,以59元/瓶的价格通过网店销售,取消备案前售出31瓶,取消备案后售出8瓶,扣除平台优惠后8瓶产品实际销售金额为389元,存货1瓶,存货以59元/瓶的价格计算货值,货值金额共448元,违法所得389元;

2、以4元/瓶的价格购入“ANVAN弹力蛋白细致毛孔角质更新啫喱”40瓶,以49元/瓶的价格通过网店销售,取消备案前售出29瓶,取消备案后售出10瓶,扣除平台优惠后10瓶产品实际销售金额为419.1元,存货1瓶,存货以49元/瓶的价格计算货值,货值金额共468.1元,违法所得419.1元;

3、以5元/瓶的价格购入“ANVAN翠叶芦荟清透舒缓洁面乳”40瓶,以35元/瓶的价格通过网店销售,取消备案前售出26瓶,取消备案后售出12瓶,扣除平台优惠后10瓶产品实际销售金额为380元,存货2瓶,存货以35元/瓶的价格计算货值,货值金额共450元,违法所得380元;

4、以4.5元/瓶的价格购入“ANVAN库拉索芦荟胶”40瓶,以45元/瓶的价格通过网店销售,取消备案前售出26瓶,取消备案后售出12瓶,扣除平台优惠后12瓶产品实际销售金额为483.21元,存货2瓶,存货以45元/瓶的价格计算货值,货值金额共573.21元,违法所得483.21;

5、以0.3元/片的价格购入“ANVAN蚕丝蛋白长效保湿面贴膜”100片,该产品未单独出售,作为赠品随其他产品赠送,取消备案前送出42片,取消备案后送出8片,存货50片,因产品未独立售出收款,以产品进货单价计算货值,58片产品共计货值金额17.4元,无违法所得;

6、以0.3元/片的价格购入“ANVAN藏红花细致毛孔舒缓补水科技面膜” 50片,该产品未单独出售,作为赠品随其他产品赠送,取消备案前送出39片,取消备案后送出1片,存货10片,因产品未独立售出收款,以产品进货单价计算货值,11片产品共计货值金额3.3元,无违法所得;

7、以5元/瓶的价格购入“ANVAN御廷兰花肌源新生赋活洁面膏”40瓶,该产品未单独出售,作为赠品随其他产品赠送,取消备案前送出29瓶,取消备案后送出6瓶,存货5瓶,因产品未独立售出收款,以产品进货单价计算货值,11瓶产品共计货值金额55元,无违法所得;

 8、以8元/瓶的价格购入“ANVAN永久花精萃纯露”30瓶,该产品未单独出售,作为赠品随其他产品赠送,取消备案前送出25瓶,取消备案后送出2瓶,存货3瓶,因产品未独立售出收款,以产品进货单价计算货值,5瓶产品共计货值金额4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以上销售未备案化妆品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055.01元,违法所得共计1671.31元,未售出的存货产品当事人已于2023年1月15日自行销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举报人于2023年02月26日对当事人的举报单(编号:1440106002023022666025298);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3月12日到当事人住所检查的《现场笔录》;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汪福生身份证、被委托人陈振岳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商广州市沁迎春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范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五:当事人提交的涉案被取消备案化妆品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

证据六: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涉案化妆品《检验报告》、产品外包装、天猫平台的销售截图;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销毁照片;

证据八:执法人员于2023年03月1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化妆品是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事实认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对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本局于2023年8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罚告〔2023〕548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广州玛格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被取消备案后仍通过天猫平台网店上市销售的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所指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71.31元;

2、罚款20000 元。

罚没款合计 21671.31 元。

当事人广州玛格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注明的本市各大国内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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