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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鑫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罚款3.7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928号

李锦聪1年前 (2023-07-07)生产105条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92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鑫姿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6742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友梅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7月0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928号


当事人:广州市鑫姿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790611T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龙湖第七社工业区C1栋

法定代表人:刘友梅

2023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检查安排,依法对当事人进行飞行检查。现场负责人在现场配合检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检查制作了《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现场负责人对该检查表签字盖章予以确认。经查,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原材料和包材均已用完,其生产设备工具除用于生产上述化妆品外还生产其他化妆品,因此未对相关设备工具进行没收处理。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29日生产了鑫姿染发膏成品3006盒,其中6盒用于留样,当事人销售了2800盒鑫姿染发膏但未制作销售记录,无法提供订货单、转账记录等,6盒留样于2023年5月12日销毁,200盒成品于2023年4月28日全部报废处理,生产成本为每盒0.74元。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生产了鑫姿营养精华乳成品728袋,未进行销售,其中2袋用于检验消耗,6袋用于留样,剩余720袋和6袋留样已全部于2023年4月28日报废处理,生产成本为每袋2.36元,货值金额为1718.08元。当事人称鑫姿染发膏销售价格为1.2元每盒,但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订货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因此综合认定当事人涉案化妆品货值总金额为10000元以下,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制作销售记录、工艺规程不符合技术性要求、批记录不完整、未对产品留样等飞行检查中存在的共18个问题,涉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具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以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37000元。

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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