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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虎”牌瑞虎染得快染发膏(自然黑)【化妆品类案件】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4〕161号

李锦聪8个月前 (05-10)其他

当事人:凤台县**日化用品经营部

主题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MA2RXY1K8J

住所:凤台县刘集镇***

经营者:陈*

身份证号码:34042******6

2024年03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凤台县**日化用品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当事人正在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货架上发现广东瑞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瑞虎”牌瑞虎染得快染发膏(自然黑)净含量208g×2,限用日期:2024/01/23,共计三盒超出保质期限,其中两盒外包装标有“清水黑发,一梳就黑,黑发润发护发”,一盒外包装标有“清水黑发,养发不伤发,天然植物洗染精品,首乌人参精华”。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瑞虎”牌瑞虎染得快染发膏(自然黑)(共计3盒)依法进行扣押。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同日,本局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4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6月从山东临沂的商贸公司购进“瑞虎”牌瑞虎染得快染发膏(自然黑)1件(两种拼箱20盒),购进价格10元/盒,销售价格15元/盒,没有进货发票。保质期内销售17盒,超过保质期的3盒“瑞虎”牌瑞虎染得快染发膏(自然黑)于2024年3月26日被本局依法扣押,货值金额计45元,末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来由、进销价格、进销数量、货值金额及获利情况。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照片》3张和《个人陈述》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及销售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事实。

5、《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化妆品被扣押的事实。

2024年4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凤市监罚告(2024)161号《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 定,已构成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但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本局调查时,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说明问题。无主观故意性且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尚未售出,货值金额小,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参照《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三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瑞虎”牌瑞虎染得快染发膏(自然黑)3盒;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地址:凤台县胶州路北段西侧福海园小区综合楼,户名:凤台县财政局,账号:100528*******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于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办案机构留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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