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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颂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罚款5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罚〔2024〕1931号

李锦聪2个月前 (10-11)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美颂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NHAD2L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931号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受广东美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委托,于2023年4月28日生产“REAM美白祛斑霜”(批号:M2304280201、限用日期:2026/4/27、规格:50g)501盒,并于2023年5月9日直接向客户销售495盒,销售单价4.5元/盒,销售金额2227.5元;另有留样6盒(自检用掉2盒,余下4盒被扣押);上述产品于2024年8月19日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报告编号:HC202401645;不合格项: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明的祛斑美白剂:凝血酸(氨甲环酸),含量为0.219%)。我局现场检查后,当事人进行了召回,共召回234盒。当事人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254.5元,违法所得1174.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商品图片、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销售台账、生产记录、采购订单协议、《检验报告》、委托加工协议书、特殊化妆品注册证。
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所列的考量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当事人生产检出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明的成分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进行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174.5元;二、没收违法生产的“REAM美白祛斑霜”(批号:M2304280201、限用日期:2026/4/27、规格:50g)238盒;三、罚款50100元。罚没款合计51274.5元。同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万元)5.01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1745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10-11
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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