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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潮阳市监处罚﹝2024﹞15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东名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513597405659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马镇洪
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名美人美白隔离防晒乳”(批号:MNR011301、30g/盒)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汕头市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0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阳市监处罚﹝2024﹞152号


经查,当事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办了广东名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取得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销售化妆品等业务。当事人自行设计了“名美人美白隔离防晒乳”的包装瓶及包装盒,于2023年12月21日获得了“名美人美白隔离防晒乳”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注册证号:国妆特字20235368。当事人于2024年1月12日生产了“名美人美白隔离防晒乳”(批号:MNR011301、30g/盒)562盒,并且每盒以2.2元的价格销售给经销客户442盒,共得销售款是972.4元,其他120盒尚未销售就被查获。按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计“名美人美白隔离防晒乳”(批号:MNR011301、30g/盒)的货值为1236.4元,违法所得972.4元。2024年6月11日,由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检《化妆品抽样检验验报告书》(No:A24ZG00102),上述批次化妆品“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防晒剂: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水杨酸乙基己酯、苯基苯并咪唑磺酸”,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2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名美人美白隔离防晒乳”(批号:MNR011301、30g/盒)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没收经抽检不合格化妆品“名美人美白隔离防晒乳”(批号:MNR011301、30g/盒)120盒;二、没收违法所得972.4元;三、罚款10000元。(二项合计罚没款10972.4元)

汕头市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罚没 1.1

广东名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东名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46
住所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紫南路89号
生产地址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紫南路8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597405659U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马镇洪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块状粉类、散粉类、浴盐类);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有机溶剂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发证日期2022年06月29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6月28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东名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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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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